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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承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继承人无权解除合同,因为继承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首先,从维护交易便利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来讲,对于纯属财产性质的合同(比如买卖
和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其次,关于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如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终止。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继承人是否需要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
倘若继承人承袭了被继承人的财产,依法理应承担起偿还其生前提倡之债务的义务。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在其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需全额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在此之上的债务,继承人则不负有偿还的责任。
继承人如选择放弃继承,那么他们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便无须负起偿还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在法律实践中,倘若继承人并未能被确立为主体方,那么他们便无法单方面解除合同。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继承作为一种身份地位的确立行为,并非合同法所调整的范畴。首先,站在维护商业交易便捷性以及确保交易安全性的立场上来看待问题,对于纯粹以财产为标的的合同(例如买卖、租赁等),当其中一方当事人不幸离世时,其合同效力并不应因此受到影响。其次,针对那些具有强烈人身依附属性的合同(如服务类合同),若一方当事人不幸离世,则该合同的效力将自动终止。